私人借貸利息收入須申報

新聞媒體 2020-11-12

親朋好友間私人放貸,有時也涉及高額獲利,台北國稅局表示,私人金錢借貸利息收入,也應主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否則若查獲短漏報情形,國稅局將會祭出補稅及處罰。

台北國稅局最近查核發現,轄內某位大金主私人進行放貸,好幾位民眾都與這位金主有資金往來,實際詢問後發現,這位金主不僅放貸融通資金,也跟借款人約定收取利息,最後國稅局查到該位金主單一年度的利息所得,就高達300萬餘元,全都沒有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不僅被補稅,還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以下罰鍰。

官員表示,個人綜所稅總額,是將《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的各類所得合併計算,其中就包括「利息所得」,舉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的利息所得,因此個人間借貸所收取的利息,當然有義務申報及併入計算。

官員指出,利息收入疏忽未申報綜合所得,建議在未被查獲前,盡早主動補報,才能免於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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