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市熱高價住宅房屋所得標準首次調高至17%

新聞媒體 2021-02-25

2020年「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出爐,反應房市交易熱絡、房價上漲,全台「高價住宅」計算所得比重首次調升,由15%提高至17%。

此外,依房屋評定現值計算所得比重方面,多個行政區適用標準也向上調高1至5個百分點不等,其中以台南市新市區以及台中市南屯區向上調整5個百分點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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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今天公布2020年「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修正重點有2項,首先,高價住宅計算房屋所得比例由15%調至17%,為2013年發布實施以來,財政部首度出手調高。

符合「高價住宅」定義者,為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台幣7000萬元以上,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000萬元以上,以及雙北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000萬元以上案件。

意即去年出售、今年5月申報的高價住宅交易案件,若無法提供房產原始取得成本,需適用官方財交所得標準,以房屋部分收入乘上17%計算所得,比往年15%高出2個百分點。

其次,為合理反映各地區漲幅,財政部宣布,依房屋評定現值一定比例計算所得額方面,對部分地區所得額標準增調1至5個百分點。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李怡慧表示,考量去年部分地區新建案熱絡,帶動整體房市價量上揚,加上有些地區所得額標準已多年沒有調整,為合理反映地區差異和市場行情,因此增調多個行政區所得額標準。

財政部資料顯示,台南市新市區以及台中市南屯區都增調5個百分點;此外桃園市大園區、新屋及觀音區,高雄市鳥松及仁武區、岡山、橋頭及路竹區,宜蘭縣礁溪鄉及羅東鎮等地區,都向上增調4個百分點,調幅較高。

此外,台北市高級住宅適用由46%調整為47%,一般住宅由41%調整為42%,都上調1個百分點。

李怡慧說明,自2016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後,個人交易房地屬於新制課稅範圍者,以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如屬於舊制課稅範圍者,則依照財政部逐年訂頒前一年度適用的「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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