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合作社與他人簽訂之承攬工程或勞務契約,如係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8條但書規定之免稅期間內(90年11月2日至96年11月1日)簽訂,而逾96年11月1日履約者,該工程之承攬或勞務之提供得適用上開規定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但免稅期間屆滿後始變更契約內容者,包括展延契約期間、增加契約價金部分等,不適用免稅規定。(財政部96/12/20台財稅字第09604553430號令)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726&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57&pageSize=10&xiList=91719,91720,91721,91722,91723,91724,91725,91726,91727,9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