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0年起個人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納入課稅!

稅務會審 2021-10-2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交易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恢復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該筆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分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損益計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核定類型及計算方式如下:

核定類型 計算方式
提供交易時的實際交易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者 交易時的交易價格–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必要費用為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
已提供或已查得交易時的實際交易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 實際成交價格20%
未提供交易的實際成交價格 以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交割日之前一年內無前開報告者,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之75%

該分局特別提醒,上述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施行,於111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民眾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時,記得要保存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如您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苗栗分局綜所稅課 蔡宗陽 
連絡電話:037-320063分機 222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