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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不動產未辦妥移轉登記前死亡,如何申報遺產稅

稅務會審 2024-06-2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所有土地於生前出售,惟於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其遺產稅應列報該土地及尚未收取之價款為遺產,並將土地價值同額列為未償債務扣除額,依法課徵遺產稅。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應課徵遺產稅,其遺有之債務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迄死亡時尚未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公示效力規定,仍屬被繼承人遺產,應按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列入遺產;惟此土地已簽約出售,依民法348條規定被繼承人(出賣人)同時負有將土地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之義務,屬被繼承人生前之未償債務,應將該土地之遺產價值同額列為未償債務扣除。另將被繼承人對買受人依民法第367條規定之價金請求權列為債權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名下1筆土地,113年1月1日以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簽約出售予乙君,惟甲君於113年3月1日死亡,死亡時尚未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君,並尚有尾款100萬元未收取,則該筆土地應以甲君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50萬元列入遺產,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至尚未收取之尾款100萬元亦須一併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宜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及負債,以正確辦理申報,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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