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顏瑋辰/台北即時報導
財政部於11月2日發布新釋令,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稅制,計算持有期間時,如屬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得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KPMG會計師張智揚說明,105年1月1日實施房地合一稅制,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含遺贈)取得房屋、土地,出售時,原則上以被繼承人取得房地日期來判斷適用房地合一稅制或舊制(土地免稅)課稅,若被繼承人取得日期為105年1月1日者原則上適用新制者,土地不再免稅,且依持有期間差稅率課稅,因此原則上出售房地稅負將加重,惟因房地合一稅制訂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自住房屋、土地,可享有所得400萬元免納所得稅,於此情形下有可能採房地合一制課稅較有利,因此財政部曾於104年8月19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可選擇適用房地合一稅制,未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者,則依附表適用差別稅率。
張智揚表示,由於房地合一稅制依據持有期間長短而適用不同稅率,因此本函釋得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為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解釋函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定,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