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順應「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罰鍰提高1倍以上)落日,近日公告函釋指出,民營事業受理遺產、贈與財產登記移轉,未請民眾檢附完稅或免稅證明書,罰鍰將從現行1萬元減半為5千元。
但若是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未附文件就做財產移轉,則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
依我國遺贈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相關產權移轉登記時,必須通知民眾檢附稅局核發的稅款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等,才能受理移轉登記。
若以贈與股票為例,個人需先向券商申請持股證明或證券存摺、紙本股票等,贈與人帶著個人與受贈人身分證、印章到戶籍地國稅局申報贈與,並按照贈與日當天市值或前一個月的股票平均市值計算贈與金額,課徵10%~20%贈與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