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等營利事業若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必須依序辦理決算、清算。國稅局統整出七種決算、清算方式,包括一般公司併購後解散、只需辦理決算,若單純變更組織型態、免辦理決算、清算程序。
國稅局表示,若公司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僅需申報決算、免申報清算,這是第一種情況。如果是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獨資組織改為合夥組織、合夥組織變更負責人等三種情況,不用決算也不用清算。
若一般營利事業解散、獨資組織變更負責人或是合夥組織剩一人而轉為獨資組織,三種情況必須經過決算、清算程序。決算、清算程序各有繳稅期限。首先是決算程序,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後,企業或獨資合夥組織須在45天內完成決算申報,繳納該年度到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日期間的營所稅。而清算,企業多半會設定一個清算結束日,企業在這段時間也要把決算與最後營業期間的營所稅合併繳稅,繳稅期限為清算結束日後30天。
不少餐飲、旅宿業在疫情期間放無薪假,甚至倒閉,官員舉例,A公司6月30日決定廢止,主管機關7月5日核准,在決算程序要繳完1月1日至6月30日營所稅、繳稅期限為8月18日(7月5日起算45天)。若國稅局明訂A的清算結束日為10月31日,在清算程序要把7月1日至10月31日營所稅繳清、繳稅期限為11月29日(自清算結束日起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