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免辦暫繳之規定

稅務會審 2021-08-24

財政部於110年8月6日發布函令,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6款規定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該所進一步說明,符合上開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內(110年9月1日至110年9月30日)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該管國稅局申請,但其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符合下情形之一者,得免再提出申請:
一、已依財政部109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者。
二、已依財政部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及110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510號令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者。
三、已依財政部109年5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904556490號令或110年6月25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3290號令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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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姚廷瑩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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