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1人壽保險業責任準備金徵免稅規定
關於人壽保險業轉入下年度責任準備金餘額應否課徵營業稅問題,茲核釋如次:(一)人壽保險業轉入下年度責任準備金餘額,應准免課營業稅。(二)人壽保險責任準備金,應依保險法施行細則及部頒各類保險費率公式規定標準(編者註:93年7月1日起改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職掌)提列,其不依該項標準提列者,其超過部分應令飭轉正,補行課徵營業稅,並依有關規定處罰。(三)人壽保險業之責任準備金,不得任意轉出,如發現有不依規定轉出情事,應即糾正,其遵令收回者,准免課營業稅,否則仍應課稅處罰。(財政部59/04/03台財稅第2242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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