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採房地合一課稅案件,大屋換小屋亦得適用重購退(抵)稅規定

稅務會審 2024-12-2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個人買賣自住房地重購退(抵)稅規定,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出售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出售前1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是「先購後售」,或是「先售後購」,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移轉登記時間差距在2年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抵稅優惠,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應退還或扣抵稅額,「大屋(舊)換小屋(新)」亦可適用。

該所舉例說明,張先生於108年5月1日以2,500萬元買入A房地供自住,於111年8月1日出售A房地並完成移轉登記,出售價額3,000萬元,並已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額133萬元(成交價額3,000萬元-成本2,500萬元-費用120萬元=課稅所得額380萬元;課稅所得額380萬元×稅率35%=應納稅額133萬元),另於113年6月1日以2,400萬元買入B房地供自住並完成移轉登記。因張先生出售A房地前1年內並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出售A房地與購入B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以內,可於113年6月1日的次日起算5年內向申報的國稅局申請退還出售A房地已繳納的部分稅款106.4萬元(重購價額2,400萬元/出售價額3,000萬元=0.8<1;A房地已納稅稅額133萬元×0.8=應退還稅額106.4萬元)。

民權稽徵所再次提醒,申請重購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扣抵或退還,若以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住房地,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符合條件者,皆得適用。但重購之自住房地,若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例如出租或營業使用)或再行移轉時,將會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納稅義務人倘對適用房地合一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優惠之規定仍有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塗育鳳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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