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稅務會審 2021-10-0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開立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如誤開立未載明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該分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銷售對象不論是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或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均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以免被處罰。
以上如有任何稅務上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銷售稅課黃桂子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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