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第11條之1規定,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買受人自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個月內,可檢附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等資料,以線上或書面方式向國稅局申請每臺最高退還減徵新臺幣2,000元之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購買節能電器須符合非供銷售及未退貨或換貨之條件,始可申請退還貨物稅,倘申請臺數較多(如10臺以上),國稅局會依「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請買受人提供購買電器裝機地址等佐證資料,以確認有無轉供銷售。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購買能源效率第1級之電冰箱7臺及冷暖氣機21臺,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共56,000元,因申請臺數較多,經該局通知甲君提供前揭電器之裝機地址資料供核,並派員實地勘查安裝情形,發現該等電器分別裝設於甲君自宅及親友住家,甲君說明其為裝修業者,因親友也有家電舊換新需求,親友們於購買節能家電後,由甲君負責裝設,並由甲君為申請人,統一辦理退税申請,因本案部分節能電器之實際買受人為甲君之親友,經該局輔導後,甲君已撤回非其出資購買電器之退税申請,並由實際購買電器之親友申請退税。
該局提醒,購買節能電器,應符合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之條件,且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如尚有其他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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