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資料分開提供3/15前申請

新聞媒體 2022-03-06

5月適逢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季,台北國稅局表示,若民眾為首次申請「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像是分居配偶各自提供扣除額與所得資料等,必須在2月15日至3月15日期間以線上或臨櫃提出申請,若完成首次申請者可逐年適用,不需再申請。

民眾申請「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項目包括申請人本人與配偶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還有不提供「全部扣除額資料」或「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者,申請期間為2月15日起至3月15日止,可依線上或臨櫃向國稅局申請,過去已申請者將直接沿用。

官員指出,只要是個人或配偶有身分證字號者,或是已成年(含2021年成年者)且2020年被列報為受扶養子女、2019及2020年度連兩年被列報為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或兄弟姊妹(如未成年者為其法定代理人)皆可提出申請。另為免除逐年申請的不便,申請人申請該項作業後,以後年度不用再申請。

另過去已依規定申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或扣除額資料不提供者,官員表示,若個人改變主意,也可在3月15日前憑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撤銷原申請,原本以憑證線上申請者也可在規定期限內線上撤銷原申請。

舉例來說,A、B兩人為配偶,因2020年感情生變而分居兩地,惟兩人仍維持婚姻關係。A不希望在2021年5月報稅時讓B看到自己的扣除額資料等,因此A在2021年3月15日前提出「分開提供所得額與扣除額資料」申請,若無變更,今年報稅仍維持其申報方式,不需再申請。

不過,假設A、B兩人在2022年3月和好如初,A也可以在3月15日前提出撤銷申請,改為配偶兩人一併提供所得額及扣除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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