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行動餐車創業,成本低、免店租及高機動性,成為小資族創業的首選,因此常有買入小貨車後再交由協力廠商改(加)裝車身或設備的情形,此種改加裝的行為,核屬於貨物稅條例及貨物稅稽徵規則規定的「產製」行為,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廠商對於已稅車輛、已稅底盤或車身(下合稱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設備,可增加車輛的使用價值,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規定所稱「產製」,應依同條例第19條規定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惟1.汽車修理廠商改(加)裝車身,得免辦產品登記。2.加裝設備廠商除加裝設備外,無產製其他應納貨物稅之貨物,得免辦貨物稅廠商登記。但符合前揭得免辦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之廠商有下列情形 ,仍需逐件向所在稽徵機關申報繳納貨物稅:
一、廠商在已稅車輛出廠或進口後新領牌照前改(加)裝車身或設備,需按改(加)裝設備後的整車價格課徵貨物稅。
二、領牌日次日起1年內改(加)裝,且改(加)裝設備在新臺幣(下同)1.5萬元以上者,就需課徵貨物稅。如果是依法令強制規定後改裝、領牌後超過1年或改加裝價格低於1.5萬元,都不需加徵貨物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在112年1月3日購入小貨車作為行動餐車,於次日新領牌照後,委託乙加裝設備廠改裝成行動餐車;乙加裝設備廠於112年7月1日改裝完成,改裝設備的完稅價格為20萬元,乙加裝設備廠應於車輛出廠前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繳納貨物稅3萬元(20萬元*稅率15%)。
該局呼籲,汽車修理廠及加裝設備廠商自行檢視,如有應補徵貨物稅情事,發現未依規定報繳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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