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租稅正義,秉持協助納稅義務人之精神,積極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總局、各分局及稽徵所依法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即時協助稅捐爭議溝通協調、受理申訴陳情及提供行政救濟諮詢服務,納稅者可善用納保官服務,維護本身權益。
該局舉一實際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例說明,A公司於l06年開始停業,因公司107年度有出售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1萬多元,雖然證券交易所得已停徵,惟仍應計入107年度公司盈餘,因該年度公司盈餘未分配,依法應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又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3規定催報後仍未辦理未分配盈餘結算申報,須再依未分配盈餘補徵稅額之20%加徵怠報金。該公司認為其106年即已停業,107年度無任何營業收入再補稅不合理,故申請納保官協助。納保官受理後,發現A公司107年間曾繳納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補徵稅額2萬多元,未曾列為所得稅費用,A公司107年度證券交易所得1萬多元,減除107年間繳納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補徵稅額2萬多元的所得稅費用,當年度稅後淨利為虧損,自無盈餘未分配的情事,所以建議原查單位就相關事證重新審酌,案經原查重新審理後,註銷A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核定補徵稅額及怠報金。
該局提醒,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方式,除以書面申請外,並可運用傳真、電話(口頭、電子郵件及網際網路等多元方式申請,如要瞭解更多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可至本局網站首頁熱門焦點「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https://www.ntbk.gov.tw)查詢。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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