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檢舉獎金不須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不過,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按核發獎金金額扣繳20%稅款。
中區國稅局舉例,2020年間有檢舉人提供具體事證向該局檢舉,納稅義務人2018年短漏報所得逃漏稅捐,經查明屬實,對被檢舉人處罰鍰並補徵565,503元,同時依該罰鍰之20%,核發檢舉獎金113,100元,並依規定,按核發金額113,100元扣繳20%稅款,即22,620元,檢舉人實際領取90,480元。
此外,針對檢舉逃漏稅,稅局也提醒,檢舉人應提供姓名及地址、被檢舉人姓名及地址、檢舉違章漏稅事實及具體事證,且非經他人檢舉在先,稽徵機關調查屬實裁處罰鍰,由受處分人繳清罰鍰確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將提撥罰鍰獎金核發具名檢舉人。
若是匿名檢舉、無法提供被檢舉人姓名及地址或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罰等情形,檢舉人皆無法獲配檢舉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