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6銷售無線電門號可就實際收取金額與每期銷售佣金分別開立發票

最新法令 2021-06-18
○○公司銷售民營電信業者之無線電呼叫門號,以免費或少許金額提供自備之呼叫器供消費者註冊上線使用,再按期向民營電信業者收取佣金,其開立統一發票方式,同意就呼叫器實際收取金額及每期銷售佣金,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及電信業者。(財政部87/08/26台財稅第87196179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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