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銷售民營電信業者之無線電呼叫門號,以免費或少許金額提供自備之呼叫器供消費者註冊上線使用,再按期向民營電信業者收取佣金,其開立統一發票方式,同意就呼叫器實際收取金額及每期銷售佣金,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及電信業者。(財政部87/08/26台財稅第871961794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2098&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91&pageSize=10&xiList=92090,92091,92092,92093,92094,92095,92096,92097,92098,92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