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稅務會審 2022-06-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邇來屢接獲民眾檢舉餐飲業及零售業者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漏報銷售額逃漏稅捐。
該分局說明,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餐飲業應於結算時開立,買賣業除另有約定須買受人承認始生效力者,以買受人承認時為限外,餘應於發貨時或收款時開立。惟有部分餐飲業及零售業者,結帳時未依前揭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俟消費者索求才開立,甚而有部分店家以發票已用罄或佯稱為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等欺瞞消費者,涉嫌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違章情事。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百萬元。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該分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請消費者購物消費養成索取統一發票良好習慣,共同構建公平租稅環境及增裕國家財政收入。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銷售稅課吳紹衍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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