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證券商接受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其所收取之手續費收入,如國內證券商與委託人間訂有代收轉付合約者,可按扣除轉付國外手續費後之差額,報繳2%營業稅。至前開國內證券商代收轉付國外之手續費,其委託人如屬國內投資人者,該委託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惟前開國內證券商得代為報繳之。(財政部98/05/22台財稅字第09804529880號令)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983&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81&pageSize=10&xiList=91977,91978,91979,91980,91981,91982,91983,91984,91985,9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