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假借個人名義建屋出售,其與買受人簽訂之買賣契約既未分別載明土地與房屋價款,應以契約簽訂時之土地公告現值,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規定計算房屋銷售額。(財政部82/01/08台財稅第810872357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893&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73&pageSize=10&xiList=91892,91893,91894,91895,91896,91897,91898,91899,91900,9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