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經法院拍賣,縱使無所得或虧損,亦應辦理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稅務會審 2020-11-1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個人房屋、土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嗣後該房地因強制執行經法院拍賣者,原所有權人應於拍定人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及繳納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即房地合一稅)。

該分局說明,法院依強制執行法拍賣房屋、土地,就是買賣性質的法律行為,惟實務上常見民眾誤認為房屋、土地被法院拍賣出售,屬非自願移轉(出售)或虧損,未向國稅局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致遭國稅局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個人未依限或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處罰。

該分局特別提醒,經法院拍賣之房屋、土地,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是應於拍定人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次日起算30日內完成申報,縱使無所得或虧損,亦應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綜所稅課李鍵亨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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