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經營換匯業務所發生之兌換收益應按月結算收益額

最新法令 2021-06-18
主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行,經營換匯(SWAP)業務,所發生之兌換收益,應按月結算收益額計課營業稅(編者註:衍生性金融商品自84年9月1日起免稅)。說明:二、按修正前(舊制)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1項規定,凡在中華民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均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營業額徵收營業稅;所稱「營業」指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從事其他營業活動,取得代價之行為,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銀行業經營換匯業務,自屬其營業活動之一部分,其因換匯發生匯率差異之收益,依同法第4條第1項所定有關營業稅分類計徵標的表第3類銀行業課稅範圍欄規定,係屬兌換之營業,應依法定稅率課徵營業稅,已臻明確,尚無須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報由部核定其適用稅率。三、現行營業稅法第1條亦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故銀行業經營換匯業務,所產生之兌換收益,不論依修正前(舊制)或現行營業稅法規定,均應依法定稅率課徵營業稅。該項兌換收益,可與兌換損失併同按月彙計結算,核計其兌換收益額課徵營業稅。(財政部81/07/15台財稅第81166911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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