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確保稅收及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有關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之方式,由按滯納數額「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率由15%降為10%,行政院已核定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修正後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未於繳納期限繳清,除追繳本稅外,逾期繳納稅捐應於滯納期間,即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30日,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最高加徵滯納金10%。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11年2月10日收到國稅局寄發綜合所得稅應補繳稅額繳款書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繳納期間111年2月16日至同年月25日,甲君遲至滯納期滿日後,於同年3月28日始繳納稅款100,000元,因該筆逾期繳納稅款之滯納期滿日及稅款繳納日均在前揭稅捐稽徵法修正施行日之後,適用修正後規定,最高加徵率由修正前15%降為10%,故計算甲君應加徵滯納金為10,000元(100,000元10%),較修正前減輕滯納金負擔5,000元,對納稅義務人更有利。
高雄國稅局最後提醒,雖然滯納金加徵規定修正了,但民眾如有應繳納之稅捐,仍請如期繳納,以免逾期遭加徵滯納金。另應納之稅捐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請納稅義務人務必留意,以免權益受損。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陳靜香主任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00
撰稿人: 李金蓉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