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2職業訓練機構辦理收費訓練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稅
主旨:關於職業訓練機構辦理收費訓練,如有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而未辦理者,各國稅局應儘速輔導其辦理營業登記,並補稅結案。說明: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稅法另有免稅規定者外,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2條及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又本部75年7月26日台財稅第7548041號函規定,○○公司所屬訓練中心辦理各項農、工職業訓練,並接受國內農政機關及經濟部所屬其他機構人民團體之委訓所提供之勞務,因○○公司所屬訓練中心與○○公司並非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所稱之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故職業訓練機構辦理收費訓練,尚無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免徵營業稅之適用,爰請依主旨辦理。(財政部92/08/22台財稅字第092045363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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