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的債券外,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
所謂有價證券,指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公司發行股票經由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的銀行簽證發行者,才屬於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如果公司發行股票未完成法定簽證者,非屬證交稅課徵範圍,應由證券出賣人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中稅局舉例說明,證券出賣人甲君2023年度出售持有未上市(櫃)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萬股予乙君,可請A公司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信用報告加查公司股票簽證資訊,確認A公司股票是否經銀行簽證,若A公司股票確認經銀行簽證發行,買受人乙君應填寫證交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到金融機構繳納。若A公司股票未經銀行簽證發行,證券出賣人甲君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