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財團法人中華表演藝術人員福利基金會舉辦義演之收入,准予免徵營業稅。說明:二、本案該項義演收入,除部分捐贈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癌症基金會、兒童燙傷基金會及心臟病兒童基金會等慈善公益團體外,餘款係用於興建養老院及演藝人員急難救助金,基於其配合政府推行社會福利政策,准予比照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免徵營業稅。(財政部81/01/18台財稅第800767164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607&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45&pageSize=10&xiList=91599,91600,91601,91602,91603,91604,91605,91606,91607,9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