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復查稅額留意時限

新聞媒體 2021-06-18

近來受到疫情影響,許多個人與企業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中區國稅局提醒,假設納稅義務人對國稅局核定的稅額有意見,仍要注意提出復查的時間,須在原規定的時限內提出,時限不會因延、分期而展延。

官員指出,近來財政部針對各大稅目,都提供延期及分期的緩繳措施,但是在部分案件裡面,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額存疑,雖然已經申請延期或分期,仍有意要提出復查,此時就應留意提出復查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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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甲公司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後,原訂繳納期間為5月1日至5月10日,但是剛好遇到國內疫情爆發,已經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繳納二個月並核准,其繳稅期限延7月10日。

但如果甲公司對於繳款書內容有異議,打算申請復查的話,官員表示,那麼甲公司就該在繳款期間屆滿隔日起算30天內提出,這項程序認定的基準日是5月10日,因此甲公司最晚要在6月9日之前,提出復查申請,而不是看延期後的繳款日。

官員表示,申請復查的期間,在法律中已有明文規定,不會因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而變動,特別提醒這一波疫情之中,已經申請延期、分期繳稅的個人及企業,如果對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應注意申請復查期限,以免因逾期申請,而遭國稅局駁回,影響自身權益。

近來全台仍在三級警戒中,官員提醒,無論申請延期、分期,或是對核定稅額不服,有意提出復查申請,都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24小時線上服務申辦,以避免疫情期間群聚感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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