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5票據交換所收取之手續費查詢費應課徵營業稅
主旨:中央銀行於各地設立之票據交換所,因辦理票據交換業務所收取之各項手續費、查詢費等收入,應自本函發布日起依法課徵營業稅。說明:二、依中央銀行法第32條規定設立之票據交換所,其依「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編者註:現為「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之票據交換業務,雖屬中央銀行之法定職掌之一,惟各票據之交換所辦理票據交換業務所收取之手續費、查詢費等收入,既未歸屬中央銀行,尚不得比照中央銀行之收入免徵營業稅,應自本函發布日起依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87/12/18台財稅第87197067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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