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分屋出售,留意取得日。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若個人出售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的房地,且適用房地合一稅制,在計算持有時間時應留意認定方式,房屋、土地持有期間皆以合建土地持有期間為準。
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不動產,若是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土地取得日為原取得合建前土地之日,房屋以核發使照日為取得日,至於持有期間以該合建土地持有期間為準。
舉例來說,甲君2012年6月購買A地,2018年8月與建商合建,2021年11月完工核發使照,甲君分配取得B房屋後,2022年1月一起出售,B房屋屬新制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持有期間自2012年6月起算,至甲君出售B房屋,於2022年1月移轉登記予買受人為止,計九年七個月。甲君須在完成過戶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