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因欠繳稅捐致車輛遭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監理機關予以禁止處分,必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欠繳稅額之財產作為擔保,才能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惟車輛所有權人若因車輛老舊且不堪使用,而向監理機關申請報廢登記者,不受禁止處分之影響。
該分局指出,曾接獲甲君來電詢問,其名下1部中古車輛因欠稅遭禁止處分登記,而該車已接近20年車齡,幾乎沒在使用,每年仍須負擔牌照稅及燃料費,是否需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塗銷禁止處分後,才能辦理報廢登記。
該分局說明,遭禁止處分登記之車輛,如要辦理過戶,必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欠繳稅額之財產作為擔保,才能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惟依財政部90年4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00450624號函釋,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函請監理機關限制欠稅人所有汽車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禁止處分登記)者,尚不及於限制車主辦理汽車報廢登記,故欠稅人仍可就該車輛向監理機關申請報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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