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每年9月應辦理營所稅暫繳申報,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雖自2023年度施行,不過營利事業辦理202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暫時不受營利事業CFC制度的影響。
營所稅暫繳申報是讓企業在9月時先報繳當年度部分所得稅,除有利國庫調度,也避免企業隔年5月須一次負擔大額稅款。
台北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暫繳稅額的計算方式分為兩種。第一種,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第二種,依所得稅法規定,公司組織、合作社及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可以選擇以當年度前六個月的營業收入總額,依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所稅稅率,計算暫繳稅額,以符合實際營業狀況,避免溢繳或提前繳稅的情形。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若是用第一種暫繳方式,依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者,其暫繳稅額應包含上年度依營利事業CFC制度計算的應納稅額。
不過營利事業CFC制度是從今年度2023年才開始施行,2022年度還沒有須認列的CFC投資收益,所以營利事業依2022年度應納稅額半數計算的2023年度暫繳稅額,還不受CFC制度上路而負擔稅額。
另外,國稅局官員表示,營利事業如果是依第二種,選擇以當年度前六個月的營業收入總額計算暫繳稅額者,考量營利事業CFC制度各項適用要件及所得計算,是以全年度資料為基礎。例如:股權控制比率、豁免條件、CFC當年度盈餘,無法在年度中判斷一境外關係企業是否為我國營利事業股東控制的CFC或計算應認列的CFC投資收益。
為簡化行政作業及降低納稅義務人遵循成本,依照財政部解釋,營利事業選擇以當年度前六個月的營業收入總額計算暫繳稅額者,也免依規定試算應認列的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