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預售屋 按價差課房地稅

新聞媒體 2023-06-29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詢問個人轉讓預售屋購買權利,如何申報房地合一稅、成交價額如何認定?官員表示,民眾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並在取得預售屋所有權前讓與該契約給第三人時,該讓與購買預售屋權利的成交價額,按受讓人應支付給讓與人的價額認定,不包含受讓人後續支付給建設公司的價款。

官員表示,個人轉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預售屋(含坐落基地),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應在訂定買賣契約的次日起30日內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成交價額」為受讓人實際支付讓與人的價額,「取得成本」為讓與人已支付價額,「可減除費用」如未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以30萬元為上限,並以成交價額−取得成本−可減除費用計算課稅所得及應納稅額。

國稅局舉例,甲君2022年2月5日與A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房地總價款1,000萬元,甲君依約支付簽約款200萬元,不過在今年3月9日與受讓人乙君簽訂讓與預售屋權利買賣契約書,約定乙君應支付甲君300萬元,並由乙君支付餘款800萬元給A建設公司。

官員表示,甲君預售屋權利取得日為2022年2月5日,交易日為2023年3月9日,成交價額為300萬元,成本為200萬元,可減除費用為9萬元(按成交價額300萬元×3),課稅所得為91萬元(300萬元-200萬元-9萬元),持有期間在兩年以內,適用稅率45%,應納稅額為40萬9,500元(91萬元×45%)。

國稅局提醒,民眾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在取得預售屋所有權前,讓與該契約給第三人,受讓人概括承受該契約相關權利義務,該讓與購買預售屋權利的成交價額,按受讓人應支付給讓與人價額認定,不包含受讓人後續支付給建設公司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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