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4)日發布解釋令,外商在台灣碳權交易所出售國外碳權,屬於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營所稅。若在台有固定營業場所,例如分公司,就應由固定營業場所申報;若無固定營業場所,則是直接由碳交所在交易價款中扣稅,並代為申報。
台灣碳交所在今年8月成立,目前正規劃協助企業代購境外碳權。針對外商在台出售國外碳權取得收入該如何課稅,財政部昨日發布解釋令。
財政部指出,外商透過台灣碳交所出售國外碳權的所得,屬於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課徵營所稅。
財政部表示,若外商可提出帳簿、文據等,應以出售國外碳權交易收入減除成本費用,核實計算交易所得;若無法提出證明,可以交易收入按淨利率10%計算交易所得。
財政部表示,出售碳權的外商若在台灣有固定營業場所,應由固定營業場所辦理申報;若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則由台灣碳交所依10%淨利率計算所得,並按扣繳率20%計算應納所得稅,在交易價款中扣除並代理申報納稅。
舉例來說,若交易所得100元,淨利率10%、扣繳率20%計算,應課稅2元,碳交所會從交易價款中扣除,外商只會從碳交所這邊收到98元。
此外,外商可自取得收入日起算十年內,提示相關帳簿、文據,向台灣碳交所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實減除該收入相關成本費用,重行計算所得額,並退還溢繳稅款。
財政部官員表示,若是國內企業在碳交所出售碳權獲利,成本費用的認列相對單純,現行規定就能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