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今(111)年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較109年度18.2萬元增加1萬元。
該分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該分局進一步舉例,張君與配偶2人,申報扶養就讀高中及國小子女2名,及年齡70歲、符合適用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資格的父親,又張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標準扣除額24萬元,則其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96萬元(19.2萬元×5人),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92.4萬元〔全戶免稅額48.4萬元(8.8萬元×4人+13.2萬×1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該申報戶還有基本生活費差額3.6萬元(96萬元-92.4萬元),可以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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