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申報父母扣除額,每人為123萬元,應留意相關規定,若無第一順位繼承人,且父母拋棄繼承,依遺贈稅法規定,將無法主張父母扣除額。
高雄國稅局近期接到民眾詢問,配偶在今年7月間死亡,自己及兒子為繼承人,配偶的父母健在,申報遺產稅時,是否能申報父母扣除額?
《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繼承順位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繼承順位較前面者若存在,後順位的繼承人就無繼承權。
然而,遺產稅父母扣除額規定與民法不同,不因第一順位已繼承,就無法扣除生存父母扣除額,因此前述民眾詢問案件中,繼承人仍可檢附父母戶籍資料,從遺產總額扣除父母扣除額共246萬元。
不過國稅局也提醒,若被繼承人無第一順位繼承人,第二順位的父母也拋棄繼承權,依遺贈稅法規定,將不能再主張扣除父母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