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贈與人年度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即應申報繳稅

稅務會審 2021-05-05

高雄市民張先生來電詢問,其欲將本年5月及7月到期之2筆定期存款各200萬元,分別贈與其兒子和女兒,每人均未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應否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稅法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其係以贈與人為一計算單位,且同一年度內不論受贈對象與贈與次數多寡,累計贈與金額合計不超過220萬元,即免納贈與稅。若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張先生為贈與人,即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本年5月及7月將分別贈與其子、女各200萬元,受贈對象雖不同,惟贈與總額合計400萬元,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課稅贈與淨額為180萬元,應按稅率10%申報繳納贈與稅18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目前正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且5月所得稅申報季節將至,為降低臨櫃申辦之群聚感染風險,建議多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www.tax.nat.gov.tw)下載贈與稅電子申報軟體,辦理網路報稅。如有贈與稅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向各分局、稽徵所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洪麗玉主任  聯絡電話:(07)5337323
撰稿人:賴秀麗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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