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依公司所定的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若公司未申請緩課稅 ,那「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的時價超過認股價格的差額部分,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的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官員表示,員工認購股票,包含現金增資與員工認股權憑證,依照我國《所得稅法》規定,員工認購股票當下不用申報綜合所得稅,但等到認股執行權利日,就必須以當日時價超過認購差額計為其他所得課稅。但如果認股執行權利日時價比認購價還低,則全額免稅。
官員舉例,林先生任職A公司,依A公司員工認股權辦法,認股價為每股50元,林先生在2020年12月21日取得A公司股票1萬股,當日收盤價為每股235元,在2021年1月13日出售股票。
A公司以執行權利日,該股票時價超過認購價格的差額計算林君員工認股權所得為185萬元〔(235元-50元)×1萬股〕,並掣發林先生2020年度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林先生辦理202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該項所得,經國稅局補稅並按0.2倍裁處罰鍰。
林先生不服,主張2021年度出售股票,年度沒有所得,申請復查。國稅局解釋,林先生在2020年12月21日行使其員工認股權,取得A公司股票,應以執行權利日之年度(2020年)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