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應依限上傳電子發票資訊存證

稅務會審 2024-07-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營業人於開立電子發票後,應於規定時限內上傳發票相關資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以利買受人接收、查詢及保障消費者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權益。    

該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或營業人,分別於開立後48小時或7日內傳輸統一發票相關資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俾利買受人查詢或接收上開資訊,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也應依前述時限內上傳變更發票相關資訊。

該所呼籲,為推動企業e化並鼓勵消費者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藉以提高消費結帳便利性,達到減紙減碳愛地球之目標,請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以節省帳務處理成本。如有電子發票相關問題,可撥打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21-988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股張股長

聯絡電話:08-7899871分機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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