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所得稅法規對營利事業損費計算有限制規定之項目有那些?

稅務會審 2023-12-19

所得稅法及附屬法規對營利事業列支損費限制規定之項目包括下列各項:

1.利息支出、職工退休金、捐贈、交際費、呆帳損失、折舊、各項耗竭及攤折、旅費、職工福利、伙食費。

2.所得稅法第38條及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等,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不得認列,但屬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跌價損失、存貨跌價損失、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勞工退休準備金、備抵呆帳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準者,不在此限。

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7條規定,未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之費用及損失,不得認列。但因交易相對人應給與而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其已誠實入帳,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為業務所需,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依其支出性質核實認定為費用或損失,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其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者,免予處罰。又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超限部分不得認列費用。

至於以上各項目限制金額之標準,請參閱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各相關條文,或各該相關題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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