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指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者,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6,000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
每屋月租金收入超過6,000元部分,其租金所得必要損耗及費用的減除,個人住宅所有權人若未能提具租賃期間支付必要損耗及費用等相關確實證據時,依固定方式認列。其中每屋月租金收入超過6,000至2萬元部分,以該部分租金收入53%計算。每屋月租金收入超過2萬元部分,以該部分租金收入按當年度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標準(111年度為43%)計算。
例如張君於2022年1月1日起將房屋出租予包租業者兩年,並約定該屋於租賃期間作為居住使用,每月收取租金3萬2,000元,他申報202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租賃所得申報每月租金收入6,000元部分免納所得稅。
另如未能提出租賃期間支付的必要損耗及費用證據,每月租金收入6,000元至2萬元部分,得按租金收入53%為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每月租金收入超過2萬元部分,依111年度租賃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計算減除。
所以張君2023年5月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該筆租賃所得的「應課稅給付總額(收入)」為312,000元〔(32,000元-6,000元)×12〕;必要費用及成本為150,960元{〔(20,000元-6,000元)×53%+(32,000元-20,000元)×43%〕×12}。所得總額為16萬1,040元(312,000元-150,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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