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
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台北即時報導
出租房屋,除了租金應申報租賃所得,房東若因房客違反租約、提前終止租約而收取違約金,或以押金抵扣違約金,該所得也應申報其他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租賃所得是財產出租供他人使用所收取的代價,所得額是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應申報租賃所得。
不過,房東向房客所收取或由押金抵扣的違約金,不屬於提供財產與他人使用所收取的代價,而是房客未依約定完成承租期間或其他可歸責於房客之事由所為的給付,為其他所得,需申報綜所稅,至於房東因取得該違約金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訴訟費、寄送存證信函費用等仍可減除。
高雄國稅局舉例,房東與房客簽訂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自2022年1至12月,每月租金10萬元、押金20萬元,房客於2022年6月底中途解約,房東收取1至6月租賃收入60萬元,違約金20萬元由押金抵扣,如果未提示租賃收入之必要成本及費用,則房東2022年綜所稅應申報租賃所得34萬2,000元〔60萬元*(1-財政部頒定費用率43%)〕及其他所得20萬元。
國稅局提醒,房東因房客提前解約而未退還之押金,如房客有積欠房租,以該押金抵付積欠租金,則為租賃所得;如未積欠租金,以押金抵付違約金,則為其他所得,均應申報繳納綜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