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以物易物須開發票

新聞媒體 2020-07-10

公司間以物易物,一家公司拿機器設備去換另一家公司發行的新股,結果兩家公司都算銷售行為,兩家公司都要開發票,繳營業稅。台北國稅局官員說,稅法的規定和常識判斷有些不一樣,以物易物並沒有收到貨款,但稅法認定是銷售,並且會去算出銷售額。

個案是這樣的,台北國稅局表示,甲公司108年間以市場價值80萬元之機器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乙公司增資發行新股10萬5,000股。國稅局要求兩家公司都要開發票。

怎麼開呢?台北國稅局官員說,10萬5,000股的新股每股面額10元,算下來時價是105萬元,所以甲公司應開立105萬元的統一發票給乙公司,105萬元視為含稅價,銷售額為100萬元,營業稅額是5萬元(營業稅率是5%)。乙公司同樣的也要開105萬元的統一發票給甲公司。兩家都漏開發票,會被處罰。

台北國稅局官員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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