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R1攻防逼退新光 受託行兆豐:與法令相悖

新聞媒體 2021-04-10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新光一號」(新光R1)昨召開受益人大會,以信託監察人晶華管維總經理林超驊為首的市場派,對抗公司派新光集團與受託行兆豐銀,最終受益人以臨時動議表決通過,解任管理機構新昕國際,等於逼著新光集團退出新光R1,成為台灣REITs史上頭一遭。兆豐銀今表示,解任管理機構不能以臨時動議提出,決議程序與法令相悖,兆豐做為受託機構「難據以執行」。

新光R1去年6月以晶華為首的市場派試圖清算未成,昨再召開受益人大會,通過由監察人晶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提出的四大訴求,但重頭戲卻出現在臨時動議,市場派透過臨時動議,以業務財務有嚴重缺失為由,表決通過解任R1的管理機構新昕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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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昨晚說明,因為新光R1有一個信託契約,新契約的是兆豐銀跟新昕國際,若受益人會議是以業務財務有嚴重缺失為由決議去解任管理機構,應要由兆豐銀認定新昕國際是否真的有造成財、業務嚴重缺失,並且由兆豐銀來執行解任後報金管會,關鍵就在於兆豐銀是否要執行。

兆豐銀今回應,經詢新光R1法律顧問的意見,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解任不動產管理機構涉及信託契約內容變更,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因新昕國際是信託契約及信託計畫所載的不動產管理機構,如要解任不動產管理機構,應循變更基金信託契約的程序辦理,要任新的不動管理機構也是如此,「本件變更無法以臨時動議提出,決議程序與法令相悖,本受託機構尚難據以執行。」

此外,市場派在受益人會議中認為,兆豐在新光R1中涉關係人交易,未善盡善良管理人責任,將請新任的信託監察人提起法律訴訟。對此兆豐也回應,新光R1基金車位的個別租金交易,均未達年度租金總收益10%,不屬「信託業受託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暨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應行注意事項」第15條第3項第2款定義的關係人交易,信託監察人依其職權評估是否提起訴訟,兆豐銀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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