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10年7月1日起,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適用新頒稅率,並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說明如下:
(一)持有房屋、土地的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
(二)持有房屋、土地的期間超過2年者,稅率為35%。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而所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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