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企業應留意勞動部以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發布的三大指引,包括《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指引》、《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若員工不幸確診,企業雇主可依循五大步驟。
首先,工作場所應進行清潔消毒,停止勞工進入工作場所,第二,企業應立即啟動內部防疫措施,包含掌握可能的接觸範圍,並停止勞工進入工作場所,調整辦公出勤及出差方式,避免員工交互傳染,同時,也應配合政府指示,使勞工進行隔離或自主健康管理等。
第三,企業在配合衛生單位疫情調查時並應據實回報,勿有欺瞞隱匿或謊報不實情形。第四,應落實自我健康狀況監測,若員工有發燒、呼吸道症狀等,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並引導就醫治療;最後也要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發布的指引,及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
特別提醒,若企業有僱用移工,應留意勞動部所發布的《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
其中包括分流原則,同一住宿地點移工應儘量安排於同一工作地點或崗位、同一班別,避免與不同班別的移工混雜;建議雇主在移工外出後返回,主動關心移工健康狀況,並在住所入口處,實施體溫量測,及詢問並記錄有關旅遊史、接觸史及是否群聚等資訊(TOCC)。
此外若有員工不幸染疫確診,雇主應留意相關法令,若是在提供勞務過程中染疫,或在工作場所被感染,如符合兩要件,應認定屬於職業災害。第一項要件是業務遂行性,也就是在雇主支配下的勞動過程中發生;第二項要件是業務起因性,也就是災害與勞工所擔任的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而勞工若在通勤途中染疫,因上下班途中非屬勞工提供勞務之場所,雇主雖無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為職災通報,但若是雇主要求員工通勤上下班,導致其在通勤途中不慎染疫,經勞工舉證後審查確實者,應視為職災,這時候就可請領職災相關給付。
一旦應認定為職災,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並給付相當於原領工資的工資補償;若勞工因此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也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
除了前述職業上原因染疫的情況,若員工非因職業染疫,但須居家或集中隔離檢疫者,雇主應給予防疫隔離假。防疫隔離假期間,不強制雇主給薪,而如果雇主仍給付員工請假期間薪資者,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可享有租稅優惠,就給付薪資金額自申報當年度所得額中加倍減除。如勞工因此須接受隔離治療者,於隔離治療期間得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本文由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彥勳口述,記者翁至威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