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一年多以來經手台商資金匯回,但台商可能會有一些申報資訊錯誤,產業界建議,若違章情節輕微,應設有免罰條款。財政部16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增設三大減罰標準,若銀行補扣繳、補申報,且扣繳金額低於35萬元以下可免罰。
我國境外資金專法自2019年8月15日上路,法規規定,若受理資金匯回的銀行未依規定扣繳、申報或短扣繳,最高可裁罰1倍稅額。若銀行已扣繳但未申報,則裁處扣繳稅額20%罰鍰,但罰鍰金額限定在1,500元到2萬元。
另外台商個人、營利事業申請資料不實,國稅局依法可裁處1倍以下稅額罰鍰。但財政部考量到違規者可能有輕微情形,因此額外設定減罰標準,如果是受理銀行未扣繳也未申報,只要在國稅局設定期限內補報補繳,而且未扣繳或短扣繳金額低於35萬元,即可免罰。
若銀行是已扣繳但未申報,若國稅局通知前自動補報,罰鍰減免1/2,且扣繳稅額70萬元以下可享免罰規定。若國稅局設定期限內補報,扣繳稅額在50萬元以下同樣免罰,但超出的罰鍰沒有減免優惠。
台商個人、營利事業資料申報不實,財政部指出,如果在期限內補申報、更正,且未違反資金專法適用要件,同樣免罰。
資金專法上路以來,目前國稅局未查核到違規申報案件,官員表示,關鍵在於銀行配合法遵程度高,目前為止都是核實申報。官員認為,稅制的核課期間為五年內,假設台商資金匯回後,國稅局在五年內查到當時申報資訊與事實不符,事後還是可依照罰則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