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10銷售經乾燥處理之茶籽芝麻黑瓜子等原則上應課徵營業稅
主旨:營業人銷售經乾燥處理之茶籽、芝麻、黑瓜子等產品,有關營業稅之徵免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營業人銷售經乾燥供榨油用之茶籽,前經本部8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841626036號函規定,非屬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所稱「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範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在案。三、至銷售乾燥之芝麻、黑瓜子等產品,如非屬具有活力且係供農民種植使用之種子,尚無本部84年2月23日台財稅第841607538號函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4/08/12台財稅第84164154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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