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課稅年度死亡,其所得仍應併同申報綜合所得稅

稅務會審 2025-02-2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死亡,由生存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但書規定為納稅義務人時,應將死亡者課稅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近期查核發現,甲君112年死亡且經除戶登記,於112年12月31日已無戶籍資料,當年度雖有營利所得100萬元,但已不在稽徵機關次年5月結算申報期間可併同納稅義務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提供之範圍,所以其配偶乙君於113年5月間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臨櫃查調及下載都無甲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乙君亦誤以為已辦理甲君遺產稅申報,就不用申報其所得稅,以致漏報該筆營利所得,除了補稅,還被處以漏稅罰。

該局特別提醒,年度中死亡並經除戶登記者,其當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已無法透過納稅義務人(生存配偶)以認證憑證或臨櫃申請併同提供,繼承人可攜帶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並檢具死亡者之除戶謄本等證明文件,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就近至任一國稅局申請查調死亡者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如有相關問題,可於上班時間向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詢問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李組長  06-2223111分機8060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