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發布新解釋令,讓欠稅納稅人若死亡時的處分原則更為精確,以處分是否「送達」作為切分點,若受罰的欠稅人在處分送達前死亡,則可免罰;但若在送達後才死亡,表示處分已經生效,不可註銷處分。
財政部官員表示,針對稅務違章案件的受處分人死亡時,過去就曾發布解釋令說明處理原則,不過以前的解釋令僅以「罰鍰確定」前後作為判斷基準,導致有部分民眾誤會無論處分送達前後,都可註銷罰鍰,實則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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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解釋,若欠稅人在罰鍰處分送達前死亡,由於受處分主體已不存在,等同於處分沒有效力,此時可免予處罰;但若在送達後才死亡,表示處分已經生效且具執行力,依據司法院相關解釋、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除非查明已無遺產可執行,否則不得註銷滯欠罰鍰。
官員表示,過去包括綜合所得稅、遺產稅相關解釋令,也有援引到相關概念,這次一併修正為新令或廢止舊令,把「罰鍰確定」文字改為「處分送達」,讓處理原則更加明確。
例如以綜所稅而言,財政部1979年有個解釋令,是說明納稅人若在處罰確定前死亡,稽徵機關可對其配偶補稅免罰;2000年也有一個解釋令,說明綜所稅未申報違章案件,在稽徵機關處罰確定前的處理原則。如今這兩條解釋令均廢止,並整理成新解釋令。
財政部廢止舊令。遺產稅違章案件,部分繼承人在罰鍰處分送達前死亡者,應以生存繼承人未受處分人就漏稅總額裁處罰鍰。